一、财产权与经济自由
一切经济活动的目的无非是要创造更多的财富。公民若是没有从事经济活动和支配自己财产的广泛自由,也就没有创造财富的自由,因而也就创造不出大量的财富。所以,要把创造财富的自由落实在社会制度上必然表现为以财产权为基石的自由市场经济。可见,财产权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转的最重要的条件。财产权是人权、经济活动和法律活动的核心,因为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前提,它为人们创造财富提供了最强大的动力,围绕著财产及其权利所产生的冲突是人类事务中最基本的冲突。经济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财产权是最重要的权利。没有经济自由,其他自由可能随时会被剥夺;没有财产权,其他权利都是空话。没有属于每一个个人的财产权与经济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
财产权是经济繁荣与效率的关键,经济生活中有一条简单而重要的规律,这就是,除非有特殊的情形,花自己的钱比花别人的钱更谨慎。所以,保障个人的财产权比废除个人的财产权能够带来了更高的效率、更高的收益、更低的成本。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没有财产权,拿谁的财产去做交易?从这种意义上讲,财产权比市场更重要。常常有人发出这样的诘难:财产权被用来满足私利。但是利己的行为多半会是利他的。自利的本性鼓励每个人尽量用最低的成本生产出最高质量的产品到市场上交易,结果是个人受益、大家受益。但交易的前提是个人拥有、占有支配劳动成果的权利。正当地对待一个人就需要尊重他获得一块包括土地在内的私人空间的权利。在这一块空间里他有权利用、支配属于他的东西以实现他的目的。没有这一领域,个人就将不可能有理性的、道德的行为。每个个人的财产权是一个文明的、正义的、自由与繁荣的社会最为关键的组成部分。
民富国强的最有效的法宝就是保障财产权。致穷的最便利的办法是不承认任何属于私人的东西,而致富的最快捷的途径就是为民间的财产提供最充分的法律保护。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这意味著每个人都有权决定交易的条件,有权说,“这是我的,任何人想动用它必须征得我的同意。”反,若是财产权得不到承认,若是公民通过辛勤劳动所创造的财富不断被他人强占或被政府强制充公,那么,他就不可能有极大的热忱去创造财富,社会财富的总量只会有减无增,最终民不聊生,乃至饿殍遍野。人们只有在有权正当占有劳动成果时,才会放手创造财富,这就要求政府公开承诺对财产权的保障。对财产权与经济自由的剥夺封闭了市场,保护了特权,偏袒了懒惰,禁锢了创造力,从而带来了普遍的贫困和落后,使富国变穷,穷国更穷。在这方面,中国人吃过的苦头不可谓不少,中华文明也因此长期停滞不前。
经济自由是一切其他自由的保障,并为其他自由的扩展提供了最有效、最可靠的途径。如果自由是最基本的价值,那么,经济自由就是一切其他自由的基础。凡是损害经济自由的,最终也必将损害到其他自由。国家所有、计划经济与大量的管制及干预之所以是不道德的,是因为它们压制了人们的创造性和自律精神。与大政府孪生的高税收是对财产权的极大践踏。把别人的钱花在无用而有害的事情上,且不对出钱者负责,不仅是没有道理的,而且是不道德的。其结果是铺平了通向奴役之路。其结果是铺平了通向奴役之路。就像战争是公开的大规模谋杀一样,滥税是公开的、大规模的盗窃。
自由的市场经济是个人自由的根本维持手段和表达方式,所以经济自由绝不是一个单纯的买卖问题。在自由市场经济下,每天人们根据自己的偏好作出总量上不计其数的抉择,市场本身根据消费者的这种抉择来自动地有效地配置资源。这样的制度允许人们有极端多样化的消费,这种多样的消费方式和口味既推动了社会的多元化,其本身也是多元社会的产物。这种体制满足了人们形形色色的愿望,不论这些愿望多么琐碎,多么粗俗。
财产权得以确立的原因是: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之中,必须在日常生活中作出抉择。财产权仅仅是要表明:为了享有一定的生存空间,人们必须有一定的行使选择权和决定权的空间。他们必须在自然世界和人类世界中拥有自己的权利领域,而且每个人都还必须学会尊重别人的这一领域。否则,自己的这一领域就会变得不安全。
财产权的正当性还与一项人的根本义务有关,即改进自己的生活、照顾自身的利益。维持和繁衍自己的生命,改进生存的质量首先是自己的事,责无旁贷。财产权正是履行这一义务的根本手段。财产权与责任密切相关。没有财产就没有责任,或者说,责任就失去了其具体的内含。生命是一种自然现象,生命权则要求人们能够适应在自然界生存。因此,若是没有财产权,人的生命权不过是一句空话,难免要受到那些凭借著暴力而实际无偿占有他人乃至社会之财产者的践踏。对文明人来说,财产权甚至比生命权更重要。生命毕竟只是原始的天成之物,是我们作为文明人所拥有的价值的生物基础。不是生命,而是财产权把人的占有与动物的占有区分开来。财产占有的本能是人性中不可抹煞的部分,任何废除财产的做法一旦成功,只能带来更大的灾难。从法国大革命到二十世纪的许多荒谬的政治尝试,及其毁灭文明的惨烈后果,正是来自对财产及其再分配的重视和对财产权的确立与保障的轻视。所以,财产权是神圣的权利,是不可让渡、不可剥夺、不可侵犯的权利。
财产权与人的其他基本权利和义务之间有一种伴生关系。这些权利义务对财产权反过来构成一定的约束。而财产权的确立又从根本上限制了政府的权力。财产权的牢固程度与一个社会的持续、稳定和繁荣呈高度的正相关。在所有的自由中,经济自由最为珍贵。因为通过经济自由的运用,人们可以互惠互利,可以获得运用其他自由所必需的物质基础。
经济自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运用的最为广泛的自由,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的关系也最为密切。没有经济自由,政治自由和其他自由就很容易被从人们身边夺走。换句话说,其他自由的有效运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人们获得、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自由。比如说,你要行使言论自由,你可能需要有钱租一个会场,需要印发一些材料。对自由权,尤其是对经济自由和财产权利的伸张也意味著必然要求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一个权力太大的政府肯定要以牺牲个人的自由为代价,一个腐败得不到有效制止的政府必然对人们的财产和财产权构成重大的威胁。
财产权与经济自由为个人创造了一个不受国家控制的领域,限制了政府及统治者的专横意志。财产权是抵制统治权力扩张的最牢固的屏障,是自由的市场社会赖以发育的温床。财产权不仅是公民个人的经济权利,事实上,也更是政治权利。财产权和自由市场经济必须有政治上的保障,否则就会被统治者的滥权所践踏。不仅如此,财产权还为民主政治提供了最牢固的道德基础。在保障自由、遏制野蛮的专制方面,财产权也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财产权的确立分散了社会中的经济权力,因而避免了政治经济权力的高度集中,为民主创造了必要的经济条件。个人的财产越少,国家的财产就越多,这样个人的自由就越难以得到保障。由于个人在获得生存的物质资源上必然要仰国家之鼻息,这就造成了个人对国家的过度依赖,以至失去个人的独立人格,同时也加重了其他社会成员的负担。没有财产权与经济自由,国家便成了唯一的老板。于是,不管你名义上有多少政治自由,你还是没有条件去行使这些自由。一位英国已故哲人一针见血地指出:一旦生产资料归于单一的占有者之手,奴役就近在眼前。所以,财产权是有限政府的基石,与无限政府不共戴天。
财产权总是服务于占有者的目的。在产权个人化的社会中,财产权意味著个人有权用自己的财产去服务于自己所追求的目的。在产权公有化的社会中,财产被用来服务于政治制度和政治家们的目的。由于政治的功能是让个人的多样化的生存目的服务于所谓的全社会的共同目的,或者说是多数人的、执政一方的、独裁者的目的。这种共同的目的往往是少数人的乃至是一个人的目的。
在文明的市场社会中,财产权既是一项经济制度,又是一项政治法律原则,但决不是一项凭有权人的好恶而可以任意废弃的政策。有关财产和财产权的制度安排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项基本制度,而不是领导者的权宜之计。财产权的界定与保障愈明晰有效,财富的强行再分配的难度就愈大。就算分配者是个平庸无能的独裁者,也难以对社会造成重大的损害。财产权越受到保障,损人利己的难度就越大。个人的财产权与自由市场经济不会自动带来民主,但没有财产权与市场,则绝对不会有民主。前者虽不是后者的全部条件,但却是必要条件。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不承认财产权却实现了真正的民主。民主在人类文明中的昌盛与财产权的逐步确立是同步发生的。
财产权的保障不仅需要民主,同样需要宪政、法治。财产权的确立还催生了法治。在没有财产权的时代,连法律都显得多余,更不用说研究如何用法律来保障财产权了。财产权是宪法与宪政所要保护的重点对象,没有对财产权的有效保护,也就没有宪政。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管理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主权者的“权力绝不容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而是必须保障每个人的财产”。政府唯一正当的、合乎道德的目的就是保护人的权利,即保护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没有财产权,其他一切权利都必将落空。任何立法机关可以用多数票表决的方式剥夺公民财产权和基本自由的政体决不是自由政体。可以说,基于财产权对人的生存和人类文明的重要性,任何剥夺财产权和经济自由的法律即是即非正义的法律,是恶法。若财产权只停留在作为事实上的权利而不变成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就会导致统治者与有产者的无法无天。财产权把权利与自由赋予个人,把限制加诸国家,即为了保障财产权来限制国家的权力。所以,财产权事关政治正义。事实上,财产权本身就含有正义的观念。个人可以获得、占有任何他视之为有价值的东西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对每个人是同等的。因此,广义上的财产权包括个人的选择自由、其人身的安全和自由、其才智的自由运用。只有公平地保护每个人的财产权的政治制度才是正义的政治制度。没有财产权,其他任何权利都不可能得到真正行使。
只有市场经济和法治下的宪政民主才能把全面的、法律意义的财产权变成现实。在前市场经济社会只有事实上的、没有法理上的财产权利,即对财产的占有不是基于权利或法律,只是基于习惯和默许。财产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和人类文明的基石具有超法律的性质,人类不能制定毁灭人类文明自身的法律,因而不能制定消灭财产权的法律。对财产权的尊重应成为文明人的行动指南。财产权作为普遍的、平等的权利否定了财产的专有权。这意味著社会中的财产不能为一个人、一个家族、一家公司或公共权力机构垄断享有。个人可以享有专有权的对象只能是他的能力、他的劳动、他的运气。如果一切财产及其权力归于一,那么,奴役就近在眼前。所以,实行市场经济,就必须充分承认、尊重、保障属于每个人的财产权和经济自由;要想使财产权和经济自由得到充分保障,就必须用法律的手段对政府的性质、职能、权力、行为方式和规模进行严格的限制,即实行有限政府。
总之,要实行市场经济,就把对财产权和经济自由的保障清清楚楚地写进宪法和法律里,落实在行动上,就要求一个权限与规模受到这些法律限制的有限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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