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物名分与权利自由
在人类社会从非市场社会向市场社会转变过程中,学者们常常归纳出这种转变过程中的一些特点,如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称为是由礼俗社会向法理社会的转变。英国的法学家梅因认为,是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上述两种转变也许可以部分地适用于中国,但我认为,有一种转变是中国所特有的,这就是由实物名分到权利自由的转变。
例如,财产与财产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在中国却很少有人提及它们之间的差别。财产是实实在在的东西,或者说,是实物。而财产权则是空空汤汤的权利。有财产的人未必有财产权,有财产权的人未必有财产。乍看起来,财产权好像完全是多余的东西,然而,财产权不论对那些有财产的人,或可能获得财产的人,或者说,对每个人都有著极其重要的意义。没有财产权,有了财产,也可能会丢掉。有了财产权,不论是已有的财产,还是在未来可能取得的财产都有了保障。按照名分的概念,占有财产的正当性不在于占有者是一个人,而是在于这个人的名义身份。当一个人的名义和身份改变了之后,他的财产也要或益或损了。“抄(没)家(产)”的概念最能说明这一点。当一个人的政治身份改变之后,如从权臣变成乱党之后,怎么剥夺他及其家人的财产、乃至生命不仅不过分,而且最正当不过了。所以,属于特定人的名分与属于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完全不是一回事,而后者正是中国有史以来所一直缺乏的。
在传统的中国,没有权利的概念,只有“名分”,即名义与身份,它充其量只能算得上是一种初级的权利,根本不是每个人都有的根本的、不可让渡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在中国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中,根本就没有权利和自由的概念,即使是后来引进的“权利”概念也只是从具体的与实物有关的“利”来理解“权”,“权”能带来“利”。占有财产、对财产的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利,而是相对的权利,是由个人在社会关系中的名义和身份所决定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由个人作为独立的、自主的人自身所享有的权利,而是由这个人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权利。所以,在中国,财产及其权利是一个历史的、社会的范畴,而不是一个法理的、逻辑的、规范性的范畴。直到本世纪之前,所有权这个概念在中国汉语的字典里是不存在的。即使在本世纪的相当一段时间内,所有权不仅不包含任何个人的权利,而且只专指国家拥有一切财产的权力。
这种从实物的角度来理解权利的思路与原来作为“正当”的“权利”有著根本的不同。另一方面,在中国,权利和权力由于在发音和字形上的共同之处(相近之处),经常在使用中产生混淆,世界上的另外一些地方,权力与权利则是根本对立的,根本没有混淆的余地。一旦混淆,即意味著强权即是真理。相应地,在中国的传统中,法律基本上是惩罚和教育的工具,而不是界定和保护权利的工具。
由于在中国的文化、政治和法律传统中没有权利的概念,所以,中国人身上有根深蒂固的重财产、轻财产权的观念,不知道用权利来保护自己的财产,也就没有财产权的概念。当一个人的财产受到、尤其是受到官家的侵害时,他无法、甚至放弃用权利来捍卫自己的财产,而是变著法、用另一种方式来补偿自己的财产损失。一个农民可能会在上午乖乖地把钱交给来摊派的村干部,然后,在夜晚,去盗割一段电线变卖之后来补偿自己上午的损失。如果这个农民有财产权的概念,如果财产权受到法律的保障,他就可以去抗拒村里的非法摊派来保护自己的财产,而用不著晚上去盗窃他人的财产来补偿。由于财产权概念的缺乏,在社会中出现了大量的财产受到非法侵害的受害者,而这些受害者同时又会用某种手段去侵害他人的财产。再比如,在目前,一方面,一些商人用钱去收买某些政府官员以换取商业上的利益,另一方面,他们又成为这些政府官员摊派索贿的对象,如果有了财产权的保障和公平自由的商业环境,它们既没有必要把钱花在收买政府的官员身上,同时又凭借著法律对财产权的保障来抗拒非法的索贿和摊派。
中国人对实物的贪恋和对权利和自由的轻视决不仅止于财产,在权力问题上更是如此。如果说,贪恋财产而抛弃财产权的主要是农民和市民的话,那么,贪恋政治权力而放弃参政的权利则更常见于商人和知识分子群体中间。在中国,越来越多的新富们把大笔的钱花在跑官、行贿,或是试图影响政府的政策制定上,而很少考虑自己作为一个群体中的一员,以及作为一个堂堂正正的公民所应当具有的参政的权利。而学而优则仕则更是中国知识分子特有的中国特色。很多人作学问,并不是为了学问本身,也不是为了用学问服务于社会,而是拿学问作为换取政治权力的筹码。多少年以来,做帝王师是一代代中国高级知识分子的最高理想。为了达到这一梦想,他们不仅放弃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而且扭曲自己的观点和人格,甚至冒著杀身之祸的危险。如果让一个士人来选择是做私塾的先生,还是做帝王的教师,我不知道有多少人会选择后者,但这个比例一定很高,不过,在我看来,私塾的先生是站著的,帝王的教师是跪著的,至少在人格和心理上都是如此。
与“抄家”概念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传统中国政治所特有的“招安”。“招安”是统治者拿作为实物的权力换取反叛者抵抗的权利,用牺牲一点点实物,如官位、薪俸换取王朝家天下的安泰,以致于真让人惊叹其商业头脑的精明和政治头脑的高明。“招安”的做法之所以每每收效,显然是在被招安者眼里实物比权利重要,从而使来自民间的限制政府权力的努力成功地化为乌有。而被招安者也从奖赏到的权力中洋洋得意。不难看出,长久以来,中国人对以实物名分换取自由权利的交易的合理性达成了高度的共识,而且都认为自己从中受益。如果历史可以重演,如果中国人把对财产、权力等实物的执著转换成对权利和自由的执著,那么,我不知道中国今天是个什么样子。
由于贪恋实物而放弃了自己的财产权,同时也就意味著放弃了对别人的财产权的尊重。不尊重别人的财产权,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也许可以使自己一时富有起来,然而由于没有财产权,他不仅可能会丢掉从别人那里抢来的财产,也许连自己原来的家业也会赔上。正如我们后来所看到的那样,一个没有财产权的社会只能是一个财产极度匮乏、人人自危的社会。近现代的现实主义革命与以往的起义、叛乱、乌托邦革命有一个根本的区别。即这种革命的目的是争取属于每一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属于每一个人的财产权和经济自由。权利和自由是属于每个人私人的东西,不经过奋斗是不可能达到的。不为每个人取得包括财产权和经济自由在内的平等权利的革命,不是真正的革命。为达到争取同等的权利和自由的目的的革命是未竞的革命。以争取他人财富的“革命”至多是一场“起义”,或者是一场动乱。这样的“革命”的参加者也许会因为通过暴力手段获得他人的财富,但丧失的却是包括财产权和经济自由在内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土豪的家被抄了,田地被分了,其受益者也许会得到一些财产,但决不会成为巨富,当这些财产被消耗掉之后,或者被“公共化”之后,他也许比以前更穷了。在中国历史上,最有感召力和蛊惑力的口号就是去用暴力获得别人的财产,所谓“均贫富,等贵贱”。人们习惯于把革命的目的就是争取实物名分而不是争取自由、权利,是消灭个人财产权而不是相反。财富能争取到一点,但却以丧失财产权和经济自由为代价。所以,在中国,改革作为第二次革命的必要性就在于它的目标是争取包括财产权、参政权在内的权利和经济、政治方面的自由。
探讨由实物名分向权利自由的转变有著极大的现实意义。对实物名分的注重显然是无限政府的重要基础,政府用实物和名分来换取社会放弃对政府无限扩张的倾向的抵制。而权利与自由是市场社会和有限政府的必然要求。没有这一转变就无法确立权利和自由,就无法权力有限政府,也就无法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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